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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 处理根据、敏感信息与儿童、跨境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原始文本(截至 last_checked 未经修正)。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gov.cn)转载的官方全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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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ed verbatim (Chinese, the authentic language) from the CAC official full-text page (https://www.cac.gov.cn/2021-08/20/c_1631050028355286.htm) by tools/cac-cn/build_cn.py. CAC pages are immutable promulgation snapshots — an amendment is published as a NEW page — so verify detects silent edits to this page but a future amendment must be found by re-checking the NPC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the consolidation state assumed is stated above. Anchors use Arabic numerals for the Chinese article numbers ({#a31} = 第三十一条).